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营养学会,英文名为:Nei Mongol Society of Nutrition,缩写:NMSN(以下简称本学会)。
本学会的会徽为:
第二条 本学会是内蒙古地区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而成的全区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区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政府联系营养工作者的桥梁。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扬民主思想,在学术上开展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我区营养科技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科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和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膳食。
(四)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提供服务。
(五)组织参与自治区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咨询制定,食品开发利用的研讨与决策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六)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开展营养科学范畴的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影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八)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九)积极组织符合本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和学生会员。
各类会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
(2)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非本科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学生会员
在高等院校营养相关专业进入专业课程学习的在校学生。
3.单位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内蒙古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二个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学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热爱学会,热心并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6.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7.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参照中国营养学会的标准,普通会员100元/年,学生会员10元/年;每两年在注册登记同时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的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年起。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该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需向内蒙古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内蒙古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人数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会各项工作、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报告业务情况;
(二)对理事长、理事会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警告;
(三)要求理事长、理事会纠正不合理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监事会成员代表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转移职能和社会委托项目经费;
(七)政府、社会、企业向学会购买服务经费;
(八)承担科技项目经费;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的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营养学会伦理委员会章程
1总则
为了加强对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和动物实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进而保护研究对象的尊严、权益和安全,促进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和动物实验科学、健康地发展;规范开展动物的相关实验、维护实验动物福利,规范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同时建立和规范内蒙古营养学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保证其有能力对申请研究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提高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加强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质量管理。人体伦理根据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制定本指导原则;动物伦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实际情况,制本指导原则。内蒙古营养学会伦理委员会在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伦理委员会服务范围
内蒙古营养学会伦理委员会只针对内蒙古营养学会会员进行项目审查,适用于所有人体生物医学科研项目和动物实验(福利)伦理规范的审查及监督。
3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及管理
伦理委员会名称:内蒙古营养学会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业大学
伦理委员会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内蒙古营养学会,下设办公室,常务秘书1名,秘书2名,工作人员若干。
伦理委员会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和动物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临床试验项目及涉及以人的生物医学科研项目。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物的管理工作。
伦理委员会权力: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研究,对批准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伦理委员会组成: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食品科学相关专业人员、其他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等,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伦理委员会有资格对提议的试验或研究的科学性及伦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伦理委员会人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内蒙古营养学会聘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接替主任委员的职责。
伦理委员会资源:中心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以满并提供充分的培训足其职能需求;任命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以满足高质量的工作需求。
4聘任
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内蒙古营养学会理事会批准,以发文的形式执行并颁发聘书。
接受聘任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同意公开他/她的完整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和有关会议审议内容、申请材料、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承诺书;伦理委员会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应签署类似的保密承诺书。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审查完成后,委员应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伦理委员会成员是兼职的、任期4年,可以连任。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
伦理委员会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更新调整委员会组成架构,如聘任候补委员。新增委员与既往委员产生方式一致。
如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以免去委员资格。
新增委员与既往委员产生方式一致。
如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以免去委员资格。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替换委员由内蒙古营养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
如果项目需要可聘请能够对研究项目的某方面提供咨询意见的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同意并签署保密承诺及利益冲突声明,但不具有表决权。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是相对独立的,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以赫尔辛基宣言为主要指导原则,并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5培训
伦理委员会成员须熟悉掌握《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相关伦理规范;还要熟悉国际动物福利的五个标准的相关伦理规范。委员会组织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包括学习相关伦理规范、熟悉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实验动物的应用等相关伦理规范等,全面提高各委员进行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能力。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培训资料的准备、记录和保存。
6伦理委员会职责
6.1伦理委员会应根据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履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职责。
6.2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研究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审查。
6.3伦理委员会除对本机构所承担实施的所有研究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外,也可对其他机构委托的临研究项目进行审查。
6.4伦理委员会对人体和动物生物医学试验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1)批准/不批准一项生物医学试验;(2)对批准的人体或动物生物医学试验进行跟踪审查;(3)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试验。
6.5伦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向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附简历)、伦理委员会章程、伦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6.6伦理委员会应向内蒙古科协学会部及内蒙古民政厅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
7费用
会员个人的科研项目审查实行免费制(学会对会员的福利),企业项目审查按10000元/个收取。研究项目合同以及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应包括伦理审查费用,伦理委员根据审查需要支配该项费用,学会统一管理此项经费。
8审查方式及流程
伦理委员会审查方式:会议审查(包括网络会议审查)、送审、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安排1-2名主审委员。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主要适用于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收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的研究项目的跟踪审查;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8.1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内蒙古营养学会官网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同时提交备审材料(详见送审文件清单)以供到会的委员评审。伦理委员会秘书受理申请材料,以书面方式出具《内蒙古营养学会伦理委员会受理通知》或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的缺项,以及与审查日期有关的提交补充材料的截止日期。
8.2伦理审查会议准备及议程
伦理委员会收到审查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秘书或工作人员负责通知会议日程,并确认会议出席人数,出席人数委员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及独立于研究单位之外的人员,方能如期举行会议;
伦理委员会秘书或工作人员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并提前2天将备审资料提交伦理委员会主审。伦理委员会会议由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负责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对各备审项目进行充分讨论,保证每位委员对讨论的问题能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伦理委员会秘书或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现场的协调工作。
8.3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流程:
(1)参会委员签到,主持人宣布是否符合法定到会人数,提醒到会委员,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需主动声明。主任委员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听取会议报告项目,对秘书所做的会议报告项目进行审查;听取会议审查项目,对会议审查项目进行审查。首先申请人报告研究项目概况(有时还包括独立顾问就审查项目的意见);主持人有序安排提问,被提问人有义务对提问做出回应。如伦理委员会成员对所讨论的试验项目有异议,可邀请申请人和/或主要研究者例会出席,申请人和/或主要研究者阐述临床前研究概况,临床研究方案设计及其依据的科学性,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措施,回答伦理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并就某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
(3)进入审查决定意见的讨论环节:申请人和/或主要研究者、独立顾问、与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主持人首先安排主审委员发言,然后有序安排委员发表意见,并就问题进行有序讨论。
(4)通过充分讨论,在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伦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审查决定可以是:同意、作必要修正后同意、作必要修正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决议采取一票否决的方式,即任何一个委员在表决票中对某研究项目的表决意见提出不同意、或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该试验项目的最终决议即为不同意、或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如果是肯定性的决定,即同意,应签发伦理审查批件;如果是条件性的决定,即作必要修正后同意、作必要修正后重审,应在伦理委员会批件中提出修改的明确建议;如果是否定性决定,不同意、或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应明确陈述理由。秘书或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对表决结果进行汇总,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宣读各项目的最终决定。
(5)秘书或工作人员在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决定签发日期及序号为标记出具“伦理审查批件”(批件号XXXXXXX)或“伦理审查意见”(意见号XXXXXXX-X)。如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审查后的复审,决定可以不传达;如为否定性决定,即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应明确说明否定性决定的理由。
9伦理审查内容
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受试者保护、知情同意文书及知情同意过程、利益冲突等问题。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研究方案及其设计依据,应特别注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过程、文件、研究方案的适宜性和可行性。考虑临床前研究的审查以及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具体包含:
Ⅰ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
(1)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2)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3)受试者的招募;
(4)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5)知情同意的过程;
(6)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7)隐私和保密;
(8)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9)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对所有批准的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审查,从作出决定开始直到研究终止。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以审查的一致性和及时性为基本原则。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
Ⅱ动物实验(福利)项目
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研究者资质、判断该研究是否必须使用实验动物,审查其替代的可能性、实验目的的正确性、实验设施的合法性、研究技术路线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等。对实验细节的审查具体涉及动物的分组、日常饲养管理、动物实验处理、观察指标的选择、观察终点的确定等。确保该研究有明确的实验目的并且具有深远的科学价值,研究中动物都能得到人道的对待和适宜的照料,在不与研究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实验方案能否进一步优化、各项保障实验动物福利的措施能否落实到位是审查重点。如果实验结束后动物仍能存活,则还须审查安乐死的必要性和方法。
伦理委员会对所有批准的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审查,从作出决定开始直到研究终止。
10文件归档
文件存档至少到研究结束后5年。